四、私募基金监管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对服务国家实体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业起步较晚,发展不均衡,良莠不齐,整体合规风控水平偏低,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中国证监会持续加大私募基金领域专项检查执法力度,深化市场乱象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证监局也相继发布通知,要求辖区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积极开展自查工作,私募基金行业进入强监管时代。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由证监会主导进行整体监管,由中基协在证监会的授权下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实施自律监管。
(一)主要监管机构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我国基金市场的监管主体,依法对基金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我国私募基金经历过多头监管,直至2014年《私募暂行办法》的发布并实施,标志着整个私募基金行业正式划归证监会统一监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证监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以及指导和监督基金行业协会的活动等。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成立于2012年6月6日,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中基协的主要职责包括: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相关法规规则
1、“一法”
“一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于2003年,明确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实施监督管理。但此时,证监会的监管范围没有涵盖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际上,在2003年至2013年的10年里,私募基金是由证监会、发改委等多头监管。
2013年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监管范围;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07号文)发布,其第二条规定“证券期货机构的理财业务及各类私募投资基金由证监会负责监管”。这两份文件改变了多头监管的情况,私募基金划归证监会统一监管。
2、“一规”
“一规”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明确了私募机构设计及私募基金产品发行实施登记备案制,从监管范围、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方面对私募行业提出了细化要求。
2020年9月11日,证监会针对私募行业乱象起草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意图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
“若干规定”对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异地经营、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刚性兑付、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行业不规范行为,甚至是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规范。
3、“2+7+2”自律体系
2014年1月,经中央编办同意,证监会授权中基协具体负责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工作,履行自律监管职能。其后,中基协发布了一些列办法,最终形成了现在的“7+2”自律规则体系。
“7+2”,即7个办法、2个指引。2018年,中基协新发布了2个须知进一步完善了自律规则体系。目前,中基协搭建的自律规则体系应为“2+7+2”体系,即2个须知严控了入口,“7+2”则规范了展业。
图9 私募基金自律规则体系
(三)如何识别私募基金真伪呢?
1、登记备案
根据《私募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都必须要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任何没有在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基本可以断定为假私募。私募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基协官网(https://www.amac.org.cn/)或者官方APP“私募汇”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的备案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官网查询方式一:
比如,查询“林园”,
“私募基金管理人”官网查询方式二:
“私募基金”官网查询方式:
2、非公开募集
私募基金一定是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暂行办法》均明确了私募基金非公开募集规则,包括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根据《私募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因此,私募基金合同中不应有任何还本付息的约定。
4、起投门槛
私募基金属于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同“信托”一样,私募基金也设置了“起投门槛”。目前,私募基金主要依据《私募暂行办法》的规定,“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能低于100万元”。同时,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一定为合格投资者,对于合格的自然人投资者应符合“资管新规”的规定,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5、投资人数限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暂行办法》规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或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基金,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目前,自然人投资者主要参与的是契约型私募基金,人数上限为200人。
6、私募基金募集账户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资金必须汇入募集账户,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