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作为“金融四大支柱”之一,相对于银行、保险公司和券商而言,并不为大众所熟知。事实上信托一直占据着投融资市场上重要的地位,截至2019年第二季度末信托公司受托资产规模达到22.53万亿元,仅次于银行理财,信托产品也是高净值人群资产配置中的重要一环。
在市场风险频发的今天,对信托行业严格监管已经成了重中之重,那目前对信托行业的监管具体是怎么样呢?我们一一来看。
一、法律法规监管——一法三规
涉及信托的法律法规主要“一法三规”。一法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三规”分别指《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一)“一法”——信托根本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属于效力层级最高的法律,2001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它规定了信托制度的相关要素,涉及的内容包括总则、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委托人)、信托的变更与终止、公益信托、附则。信托产品的交易全过程也受约束,包括:结构设计、信托合作的拟定、信托项目的成立与管理、信托的结束,都需以《信托法》为依据。
(二)“三规”——框架性规定
信托作为一类特殊的金融机构,有特殊的经营资质。为实现对信托公司经营的全面管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三规”,对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中的集合信托(涉及群体较大)、信托公司的净资本计提做了详细的规定。
“三规”分别指《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信托公司设立的条件、合法经营范围与规则以及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条例。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集合资金信托的设立、认购、变更、终止的条件、信托财产的保管、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以及银保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条例。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的净资本、风险资本进行认定、规范,通过风控指标进行监督,以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促进信托公司稳健发展。
“一法三规”的确立从制度上明确了信托行业的合法合规性。实际操作中,一些行政效力层级比较高的部门或者对信托公司具体事务有监管权限的部门,也可以颁布相应的规定,如国务院、财政部等行政部门,甚至是证监会这类平级部门,也可以针对信托的具体业务范围出台相应的法规,信托公司在展业过程中也需受到相应的约束。
二、行政监管——银保监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条规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实际操作中由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 )对信托公司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银保监会前身为银监会与保监会,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将二者整合,组建银保监会,2018年4月8日,银保监会正式挂牌成立。
银保监会对信托行业的监管非常全面,包括: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监管规则;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审查信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规范;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管;开展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进行风险与合规评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自律性组织引导——中国信托业协会
信托公司除了接受来自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外,还有来自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信托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为中国信托业协会。
中国信托业协会成立于2005年5月,是全国性信托业自律组织,经中国银保监会同意并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保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中国信托业协会主要职责如下: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发挥相关管理部门与信托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信托业合法权益,维护信托业市场秩序;提高信托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为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建立健全信托业诚信制度以及信托公司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信托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信托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
四、保障机制-信托业保障基金
面对信托行业频发的风险,原银监会和财政部牵头成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来应对行业风险。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为115亿元人民币,资本金由信托业协会以及13家实力雄厚的信托公司,如中融信托、中信信托、平安信托和重庆信托等共同出资。作为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管理人,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并对高风险信托公司开展救助以及风险项目处置工作,保护信托投资者合法权益,旨在集全行业之力一起预防、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促进行业稳定发展。
到目前为止,信托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信托公司、信托项目的认购金以及保障基金自身的收益,其中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发行的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
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在出现极端情况下,如信托公司面临破产、重组或者因违规经营撤销等,可以通过信托业保障基金保护信托受益人的权益;信托公司如果出现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可以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请,有偿使用信托业保障基金来解决当前的困境。
五、登记机制-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信登”)成立于2016年12月26日,是经国务院同意、由原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由现中国银保监会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信托业基础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控股,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内18家信托公司等共同参股。
中国信登主要业务包括:信托产品的信息公示;信托产品及其信托受益权登记,包括:预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终止登记、更正登记等;信托产品发行、交易、转让、结算等服务;信托受益权账户的设立和管理等。
根据《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机构应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行日五个工作日前或者在单一资金信托和财产权信托成立日两个工作日前在中国信登申请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取得唯一产品编码即“身份证”。 信托产品登记信息则包括:信托产品名称、类别、信托目的、期限、相关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分配信息及其受益权信息和变动情况。信托登记贯穿信托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覆盖了发行、募集、设立、运作管理和终止各阶段的重要信息。
对于投资者而言,信托产品的“阳光化”帮助投资者更好地辨别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当然,登记仅代表信托产品的合法合规,不代表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对产品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任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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