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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对险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收有放”

发布时间:2019-07-08 14:11:44   浏览数:28  

       银保监会近日修订并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业内人士认为,通知有“放松”也有“收紧”,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拓宽保信合作,将引导更多保险资金流入实体经济。


       近年来,保险资金投资资金信托规模快速增长,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的重要性凸显。银保监会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保险机构投资资金信托规模为1.27万亿元。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由原来的8条增至19条,调整了信托公司条件、信托信用等级、关联交易、责任追究等内容;新增了禁止将信托作为通道、强化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责任、对底层资产进行穿透、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设置投资比例限制以及信用增级安排和免增信条件等要求。


       保险资管公司有关人士表示,与此前相比,通知主要有三个变化:一是放宽了信托公司准入门槛;二是提高了主体增信要求;三是明确了集合信托的投资比例限制,单一保险公司不超50%,集团不超80%。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通知旨在引导更多保险资金进入实体经济,扩大“保信”合作范围,对保信合作业务有着非常积极的影响。同时,相关风控要求也并未放松。


       通知明确,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


       五矿信托有关人士表示,信托公司在非标资产方面具有行业优势,通过进一步规范保信合作业务,有助于引导保险资金更多流入实体经济,既能够为保险资金寻找更多的投资渠道,也能够更好地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她表示,通知对于信托公司资质的放宽符合预期,有利于为保险机构和信托公司营造更为宽松的展业环境。通知对保信业务合作细节以及流程管理要求的提高,也会推动保信合作业务朝着更为规范的方向发展。此外,通知对信托公司的资质要求进行了松绑,保险机构可以选择合作的信托公司范围扩大。同时,对信托公司提出更高标准,将促使保险机构更加倾向于选择与主动管理能力强、在资产端更有优势的信托公司合作。






作者:张 斯 文,王 虎 云

来源:新 华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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